最新,陕西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资料图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
1.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累计结余基金计算。
原文如下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市(区)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市(区)要继续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基金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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