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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按照人社部相关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我省印发了《关于做好双节期间失业保险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延长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期限,现解读如下:
1.对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且符合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条件,将申领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2.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失业保险待遇。
3.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线上线下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