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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原告小王与被告A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后入住出租房。
某日上午,小王在上述出租房屋卫生间洗漱过程中因面盆掉落致伤。其随即拨打120并向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情况,当日被送往西安某医院急诊救治并住院治疗数天,经诊断其脚部有不同程度受损。
小王出院后多次找A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其认为A公司作为出租一方,有保证出租房屋内的所有设备安全使用的义务,现因被告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物符合租赁用途,而关于案涉房屋卫生间面盆,被告自2018年至2021年7月未进行过维修管护,据此使得案涉房屋内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存在出现损坏的风险。
原告在案涉租赁房屋内生活,应视为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原告受伤与房屋内卫生间面盆掉落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未完全履行对案涉房屋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A公司虽辩称双方对房屋公共区域进行查看验收后才签署的合同,但根据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显示双方对清单上的“面盆”处并未进行验收交接,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