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月31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西安召开,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该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主定条例》同时废止。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一) 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 刑事案件;
(三)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五) 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条例》明确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包括提出机关名称;涉案财物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和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价格认定结论复核申请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条例》指出,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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