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核发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
【资料图】
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
生活补贴(经济补偿)公告
依照《周至县落实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核发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以下简称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核发对象
本次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核发对象为我县已于2010年、2012年由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审查上报省市审批的《周至县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
二、核发标准
依照当年认定的个人工作年限,按每年400元标准发放。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次生活补贴(经济补偿)发放工作由享受人原认定镇(街)中心学校具体负责实施;各享受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原认定镇(街)中心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一)核发时间
2023年5月10 日—5月19日
(二)核发办法及程序
本次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核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领取人应先向户口所在镇(街)中心学校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经确认签字后由镇(街)中心学校将补贴(补偿)款打入个人指定账户。
(三)应提交的材料
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对象分为健在、在世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已死亡三类。
1.健在补偿对象:
①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③本人名下已激活的社保卡(或农行卡)复印件。
2.在世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补偿对象:
①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③本人名下已激活的社保卡(或农行卡)复印件,A4纸打印的手持身份证和最近一周内报纸的同框照片;
④亲属商定代办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所有直系亲属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同意由***代办本次曾民办代课人员补偿”字样)。
3.已死亡补偿对象:
①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上须详细注明补偿人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死亡时间等重要信息);
②村(居)委会出具的补偿对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含已死亡)(见附件1);
③依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的全部拥有继承权亲属签定的《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指定收款人协议》(见附件2);
④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员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⑤实际领取人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人名下已激活的社保卡(或农行卡)复印件。
四、几点说明
1.凡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的,由所属村(居)委会、镇街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附证件资料一并收集上交;更名、姓名用字、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相关证件资料一并收集上交。
2.当年在我县登记认定,但任教经历在周至县以外的人员提供相关确认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任教区(县)教育局出具的《未享受“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证明》(见附件3),坚决杜绝重复享受。
3.补偿对象已死亡,无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对补偿资金领取存在争议、其他特殊情况或依法根据实际情况无法确定领取人的暂缓发放。
4.逾期不办理核发审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提交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指定收款人协议
3.未享受“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经济补偿)”证明
4.周至县各镇街核发工作办公地点一览表
周至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0日
周至县各镇街核发工作办公地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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