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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过程中受伤或死亡,运动场所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近日,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尚某是一位常年进行羽毛球运动的体育爱好者,系某运动中心会员,长期在该中心进行羽毛球运动。一天,尚某在运动中心进行了30分钟羽毛球运动后下场休息,十几分钟后,尚某突然倒地抽搐,身边球友及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约30分钟抢救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但尚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所载尚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尚某的近亲属认为运动中心未配备医护人员,其工作人员亦未对尚某病情作出合理应对,导致尚某因迟延抢救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运动中心赔偿12290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运动中心是否应对尚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经营、控制的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一般应当达到一个诚信善良从业者标准下通常的谨慎与努力程度。
本案中,首先,法律对在羽毛球馆、乒乓球场等轻量级运动场所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无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羽毛球运动不同于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运动项目,其危险程度较低,经营者所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相对高危运动有所降低。尚某在场边休息时晕倒心脏骤停导致死亡系小概率、偶发性事件,运动中心难以预见并控制损害;再次,尚某系在场边休息中突然晕倒,与运动中心所提供场所、器械无关,尚某的球友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运动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联系了救援。法院调取的球友罗某、王某、朱某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可证明,120救护车在急救电话拨打后十几分钟内即到达现场实施急救,原告诉称的迟延救助与事实不符,现场人员已在当时可以采取的救治范围内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救助义务;最后,运动中心提供的羽毛球运动场所配有相应通风、采光口,场馆配备了安保人员,其收益与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一致。综上,运动中心已经尽到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尚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尚某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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