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离职后,将公司配置办理的尾号为“99999”的手机靓号以7万元出让,后又以15万元被再次出让,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号码,会被支持吗?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公司配置“99999”手机号 离职后将号码以7万元卖出
【资料图】
2000年12月,张先生在陕西一家公司工作,2012年左右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配置办理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并交付给张先生使用。
2013年9月,因手机号码实名制要求,双方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将此手机号码变更为个人客户张先生使用。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手续变更等均未进行约定。
2019年11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并将该手机号码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让给案外人王先生使用,同时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2021年4月,王先生又将手机号码以15万元出让给赵先生使用,同样办理了变更手续。现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登记客户类型为个人用户,客户名称为赵先生,赵先生仍在正常使用。
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公司认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该手机靓号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员工在离职后必须返还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等。张先生离职后,未及时将该手机靓号返还给公司,却私自将上述手机号码处理。现张先生和赵先生拒不返还手机号码,故将上述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告“手机靓号”,并协助办理过户。
公司诉请返还手机号码 法院: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法官孟君梅审理认为,手机号码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手机号码的所有权,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使用权转移于用户,因此手机号码作为一种具有通信功能的财产权益,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争议的尾号“99999”的手机靓号虽然原由原告公司使用,但其将该号码交付被告张先生使用并在2013年9月办理了变更手续,张先生离职后将取得使用权的案涉手机号码转让给案外人,后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赵先生取得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现原告诉请要求返还手机号码并过户至其名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张先生出让号码所得的7万元应归谁?办案法官说,这要结合公司与离职副总之间的约定,进而确定号码利益的归属,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号码权益属于公司,那么公司可以要求返还款项。但本案中,原告坚持主张要返还号码,所以驳回了诉请。
法官提醒,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用户享有的只是运营商转移于用户的使用权。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因工作需要给本单位工作人员配置手机号码时,应就套餐变更、资费支出、离职后号码处置等问题进行明确详细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当个人之间进行手机号码“过户”交易时,双方务必前往各通讯公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要只图一时省事而引起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也建议以相对“理性”的价格去进行交易,防止因炒作而哄抬其应有的价值。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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