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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陈菁 赵丽)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
2022年9月,杨某因疫情影响自外地回村,平日捡拾废品至秦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变卖。熟络之后,秦某提议制作猎夹下乡偷狗赚钱,被杨某以危险系数大为由否决了秦某提议。杨某认为不宜偷价值大的财物,改而提议偷电动自行车电瓶卖钱。他认为电瓶价值不高,被盗后当事人一般不愿选择报警,秦某深以为然,两人一拍即合。
2022年10月至11月,杨某、秦某在夜深人静时驾驶租来的汽车游走在山阳县城关街办、色河铺镇、十里铺街办和高坝店镇等地,先后作案19起,共盗窃电动自行车4辆、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电瓶61块、空调内外机1组,盗窃所得由秦某负责销赃。2022年11月,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环节经专业机构鉴定,二人盗窃的财物价值总计9835元。
2023年2月底,公诉机关向山阳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控诉杨某、秦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人侵犯公民财物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二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最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二人退赔19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835元;作案工具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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