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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案例】西安城管通报5起“扬尘治理”典型案例

2023-03-23 16:54:53 来源:腾讯网

3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扬尘治理”为主题,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5起典型案例,现予转载,供参考。

案例一:浐河东路浙江某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


【资料图】

2023年1月3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一支队接上级督办问题:浐河东路西安某组团项目工地出入口及场地内车行道路浮土厚,未采取抑尘措施;驶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门前道路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亮明身份、展开调查。

经查,项目施工单位为浙江某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中因追赶工期加之春节临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疏漏造成上述问题。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依法下达《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月6日,经执法人员合议和支队案件审核,认定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行政相对人50000元,并先后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1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港务区河堤路华山路桥西安某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黄土裸露,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

2022年12月22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一支队接上级督办问题:港务区河堤路华山路桥一无名工地存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大量黄土堆放未覆盖等问题。执法人员根据已知线索确定事发工地后,亮明身份、展开调查。经查,施工单位为西安某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承认工地存在裸露黄土未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等事实。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违反《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场向其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完成前期调查有关工作。

经支队案件审核,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裁量基准,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处罚50000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18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动缴纳罚款,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三:沣东南路西安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时未密闭装载

2023年1月4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上级督办问题:沣东南路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车牌尾号V739)清运建筑垃圾时未密闭装载。得知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经查,该车辆隶属西安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夜间清运建筑垃圾在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泄漏、遗撒,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队员依法予以立案,当场向下达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1月10日,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执法队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处罚20000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17日自行缴纳罚款并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四:云水一路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未采取抑尘措施

2023年1月4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问题:西咸新区润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高新国际会议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存在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核查现场情况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亮明身份,完成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工作。

1月6日,支队案件审核会议决定: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依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1月12日自行缴纳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五:开元路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23年2月9日,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队员在经开区开元路巡查发现一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涉土作业。鉴于2月6日西安市已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工地土方挖掘作业合规性进行检查。

经查,该项目施工方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内存在土方挖掘作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多处黄土裸露未覆盖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行为已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第三、第九、第十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2月10日,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执法队员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裁量基准,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处罚50000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表达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13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编辑张涛

来源 中国建设报大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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