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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分类管理政策,提升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日前,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动态调整特药管理范围的通知》,我市按照文件精神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特殊药品目录3月1日起执行,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的便捷性,提高患者待遇保障水平,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我市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将乌帕替尼等48种药品新增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玛巴洛沙韦等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纳入我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211种,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常规乙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范围。继续执行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比例,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为2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5%,城乡居民医保70%。
各级医保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简化特殊药品经办服务管理流程,适度扩大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范围,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
责任编辑 | 王 兴
排版 | 任 静
主编 | 李宏国
来源 | 铜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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