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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能教善育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陕西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日前,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三种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同时,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渠道。
《通知》指出,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根据《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同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分类分层评价。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教师、校级领导三种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通知》提到,为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实绩,教师职称评价将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并综合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自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针对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通知》规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渠道。非公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档案托管机构参加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没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至相关评委会参加评审。
此外,《通知》还明确,对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中小学教师,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突出业绩贡献,放宽资历条件,简化评审程序,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师闻)
《中国教师报》2023年02月08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