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距儿子意外醉酒身亡一年零一个月之后,陕西洛川的党师傅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包括儿子老板在内,与儿子一同饮酒的5人被判赔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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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师傅说,对于这个结果,他和家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是否上诉,仍在考虑之中。
小伙下班后与老板连喝两场酒当晚不幸醉酒身亡
党师傅是陕西洛川人,今年52岁。儿子小党出生于1997年,2019年大学毕业后在西安从事房产中介工作,2021年11月底到了朋友周某某开的家政公司上班。
2021年12月3日上午,在江苏务工的党师傅接到西安警方的电话,称他儿子出事了,让他赶紧回来。第二天上午,等党师傅赶到西安时,小党的遗体已被送往医院太平间。
党师傅事后得知,2021年12月2日下班后,儿子先是和老板周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后来,周某某又带小党参加了另一场饭局,6人喝了4瓶白酒、4瓶啤酒。在这场饭局中,除了老板外,小党和其他人并不熟悉。
当天晚上,小党醉酒,老板周某某将小党带回自己的住处,两人在两个卧室分头休息。第二天早上,周某某起床后叫小党上班时,发现小党已无气息,当即报警。
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家属起诉同饮5人索赔97万元
小党意外离世后,警方委托司法机关对死因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小党心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75.11mg/100ml,已达中毒量。同时,小党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
尸检综合分析认为,小党系乙醇中毒情况下因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最终鉴定意见为:小党系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对于这个结果,党师傅和家人虽不认可,但因疫情原因,小党遗体已经火化,无法重新进行鉴定。
事发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党师傅与周某某等5人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党师傅遂将周某某等5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人赔偿小党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总额50%的责任,共计9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同饮5人应承担15%的责任判决5人赔偿13.6万元
西安市阎良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小党系周某某的员工。2021年12月2日18时许,周某某与小党下班后外出就餐并饮酒。当晚,周某某的朋友张某等4人下班后亦约着到某饭店聚餐。周某某与张某联系后,与小党到张某等人吃饭的地方,6人遂在同一桌就餐,共饮白酒4瓶、啤酒4瓶。当晚11时左右,周某某将小党带回其居住的房屋。第二天,小党死亡。
2022年3月2日,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小党系乙醇中毒情况下因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
阎良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后的危害有充分认识,但其却不加以控制过量饮酒,因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小党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产生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某、张某等人相约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聚餐过程中,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但如果其中的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和酒后的护送、照顾、送医等。
本案中,周某某系小党的雇主,其二人饮酒后又与其他被告饮酒。后周某某将小党带回其房内,但未使小党得到有效的看护和及时救治,其对小党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责任。
张某某等4人作为共饮者,未尽到合理的劝阻和安全照顾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小党的责任为85%,周某某的责任为11%,张某等4人的责任各为1%。
法院认定,小党的死亡赔偿金为814260元,丧葬费为45498元,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交通费为2000元,以上合计911758元。关于党师傅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小党死亡时,党师傅及其爱人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并未提交二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23年1月3日,阎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的费用,即100293.38元;张某等4人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的费用,即每人赔偿9117.58元。
“我们是1月6日上午拿到判决书的,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我们从情感上不能接受。”党师傅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是否上诉,他将和家人商量,之后将作出选择。
当天上午,周某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还没有收到判决书,至于是否上诉,他会好好考虑后再做决定。
>>律师提醒
共同饮酒人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一起饮酒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类似本案这样的意外发生?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称,在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共同饮酒更是中国人感情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新春佳节期间,亲朋好友往往聚会畅饮,以酒助兴,但是要注意饮酒适量。
“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饮酒人自身损害,甚至死亡,共同饮酒人往往因存在一定过错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贾育厅称,近年来喝酒喝出人命,以及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应当引起重视。
贾育厅指出,实践中,饮酒人一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危害,也有可能给他人带来危害,且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饮酒人有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因此饮酒人自身往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因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以及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共饮人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这就产生了一种在后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护送等,以减少共饮人自身安全风险或给他人带来安全风险。共同饮酒人未能尽到上述义务的,往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酒品的提供者有必要对共同饮酒人给予基本的关怀和保护,及时予以劝阻,同时坚决不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基于此,贾育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倡导适量饮酒、文明饮酒,鼓励提供酒品的餐饮单位履行劝阻义务;饮酒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加以约束,对自己安全和行为安全负责;共同饮酒人不能强迫他人饮酒,同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及时送往就医,及时通知其亲友,并给予最大限度的关照,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