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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西安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小区一业主遭流浪狗咬伤,遂将经常投喂该流浪狗的另一业主提出索赔,法院怎么判?
长期投喂流浪狗,咬伤他人需担责
方某与徐某均系阎良某小区业主。2022年5月,方某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从楼道内窜出一条狗咬伤方某右腿。方某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花费3243元。事发后,方某向经常投喂该条流浪狗的徐某提出索赔被拒。方某报警,警察出警处理时,该流浪狗正爬卧在徐某家门口休息,经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徐某拒绝赔偿,方某遂于2022年9月诉至阎良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前往小区调查了解并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视频。查明,自2022年2月份开始,徐某在喂养自家宠物狗的同时会将狗粮、饭菜等放置于自家门口,让该流浪狗食用,同时,徐某在遛狗时亦会带着流浪狗一同遛弯,该条流浪狗亦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出现在徐某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经审理,法院认为徐某的长期投喂行为已经与流浪狗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方某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徐某拒绝调解,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等3243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虽系流浪狗,但徐某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徐某家门口栖息,徐某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已经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徐某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方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表达爱心值得提倡,但是不能对他人造成风险。遇到流浪狗,如何为它们找到好的归宿?在此,有两点建议提供给大家:1.送出,可以将其送往专门的流浪狗收容所;2.迎进,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其进行合法收养。
潇湘晨报综合阎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