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腾房时,被执行人妻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甚至冲进厨房可能要拿刀对抗执行,上演了鸡飞狗跳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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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被执行人马某某因欠款110万元未清偿被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榆阳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榆阳区芹涧路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向其送达了查封裁定、张贴了腾房公告。考虑到被执行人自愿腾房难度较大,执行干警依法告知其限期腾房,然而法定腾房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逾期不搬离,为捍卫司法尊严,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10月31日上午,执行员马绥绥带领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家中仅有被执行人的妻子,面对强制腾退,被执行人的妻子态度抵触、拖延时间,无论执行干警如何释法明理都无济于事,还扬言说:“谁敢动我家的房产,我又甚也不知道,这是把人往死了逼呀!我就不搬,看你们能把我咋样?”边说边快步冲进厨房,千钧一发之际,执行干警眼疾手快,迅速上前控制住其手腕,并拦腰将其抱住,众人合力将其成功控制,化解了一场险情。
腾房行动结束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的妻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敦促其认识到对抗执行的恶劣性和事件的严重性。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被执行人的妻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向执行干警赔礼道歉,并感谢干警及时制止,避免其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次日,被执行人现身法院,表示欠款无力偿还,愿意将名下房产交由法院进行司法拍卖。
在攻坚执行难中,强制腾房案件是一大难点,由于牵涉到被执行人及家庭成员最切身的利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酿成恶性事件。马绥绥说:“每次外出执行,我们都会充分考虑到每个细节,做好被执行人抗拒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对抗拒执行的,困难再大,我们也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便不可以再以唯一一套房产为理由阻碍法院的执行。
作者:马绥绥 吕朴 胡欣